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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江津区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8

 

津发改委〔202110号关于明确江津区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委〔202110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明确江津区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燃气工程安装企业:

区发展改革委 区经济信息委《关于江津区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委〔202048)试行期满,试行期间运行良好经研究,现将江津区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江津区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

(一)各镇街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实行包干到户价,收费标准由用户与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在以下范围内协商确定。

1.几江街道、鼎山街道、圣泉街道、德感街道、双福街道及白沙镇、珞璜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采用G2.5远传燃气表,收费标准不高于2450/户;采用普通燃气表,收费标准不高于2250/户。

2.支坪镇、石蟆镇、李市镇、油溪镇、先锋镇、西湖镇、石门镇、永兴镇、龙华镇、吴滩镇、贾嗣镇、杜市镇、朱杨镇、慈云镇、夏坝镇、广兴镇、塘河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采用G2.5远传燃气表,收费标准不高于3300/户;采用普通燃气表,收费标准不高于3100/户。

3.蔡家镇、柏林镇、中山镇、嘉平镇、四面山镇、四屏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采用G2.5远传燃气表,收费标准不高于3800/户;采用普通燃气表,收费标准不高于3600/户。

(二)建制镇(街)城镇规划区以外撤并的原乡镇政府所在地居民用户以及经区政府批准建设的新村居民点(含集中搬迁安置点)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安装实行包干收费,在所在建制镇(街)城镇规划区安装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的费用最高不超过所在建制镇(街)城镇规划区收费标准的10%

(三)其余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用户和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参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程参与,并在村(居)民委员会、用户和燃气工程安装企业签订的安装合同(安装协议)上出具意见。燃气工程安装企业于安装合同(安装协议)签订后15日内将安装合同(安装协议)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别墅燃气工程安装具体收费标准由用户与燃气工程安装企业协商确定。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11日起执行。

三、其他要求

各燃气工程安装企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不得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之外加收任何费用,一经查实,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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